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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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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8月1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权已由文化部下放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要求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符合文化部 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八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 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以上;

5、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港澳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材料

1、申请书,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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